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559號
PCDV,111,司促,8559,202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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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55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陸又綺陸丹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零肆佰參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陸丹怡於民國93年12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
0元,約定自民國93年12月03日起至民國98年12月03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
3月25日止累計500,430元正未給付,其中201,241元為本金
;272,795元為利息;26,39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
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
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
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釋明文
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855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1241元 陸丹怡 自民國111年03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99%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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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