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488號
PCDV,111,司促,8488,202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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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48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黃凌莉
債 務 人 許庭華

債 務 人 許世宇

債 務 人 高玉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萬柒仟貳佰零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許庭華前就讀醒吾科技大學即醒吾技術學院
邀同債務人許世宇高玉菁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
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456,899元
,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
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分期償還,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
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
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
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
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
債務人許庭華自110年11月16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
尚欠本金407,207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
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許世宇高玉菁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
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
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2.利率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848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07207元 高玉菁許世宇許庭華 自民國110年10月16日起 至民國111年3月16日止 年息0.9% 自民國111年3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07207元 高玉菁許世宇許庭華 自民國110年 1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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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