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480號
PCDV,111,司促,8480,2022033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48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非訟代理人 周郁玲
債 務 人 游茂琳(原名:游龍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伍仟捌佰貳拾玖
元,及其中參萬參仟參佰玖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