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394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 務 人 謝儀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陸佰參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利息、違約金:
序號 本 金 (新臺幣) 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 利息及違約金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3,792元 自民國110年8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按日加計萬分之五 2 8,840元 自民國110年8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按日加計萬分之五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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