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27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債 務 人 葉孟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捌佰陸拾貳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0年10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09,862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 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