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239號
PCDV,111,司促,8239,2022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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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23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吳友議


債 務 人 翁偉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參仟肆佰肆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償還期間之約定:
爰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109年5月20日向聲請人訂借勞工紓
困貸款一筆,額度新臺幣10萬元整(證1),借用期限為三年
即自109年5月26日起至112年5月26日止,於撥款後6個月內
為寬限期按月繳息,自第7個月起分3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
,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㈡、勞工紓困貸款之約定利率部分:
系爭借款之利率按年率1.845%浮動計算,自聲請人撥貸日起
前一年由政府全額補貼利息,債務人無須負擔利息,自第2
年起由債務人依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嗣後不論任
何理由,一經政府停止補貼利息,債務人應自停止補貼利息
之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上開借款利率係
按聲請人訂約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
)未達新臺幣500萬元之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下稱郵二
利率)即年率0.845%加計加碼年率1%(下稱原約定加碼年率)
訂定。上開郵二利率嗣後如有調整或政府修改本貸款之計息
標準時,則按調整或更改後之利率計算之(證2)。於「政
府停止補貼利息」之要件,依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
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須知第15條第1項之規
定,係指借款人第一年第七個月起積欠本貸款本金達三個月
者(證3)。
㈢、借款人陷於遲延給付後利息、違約金之請求基礎、計算
方式暨加速條款約定:
(一) 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
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
期間之延遲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
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 另債務人對於聲請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依放款借據第7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無須
由聲請人視先通知或催告,得就本借款債務全部視為到期。
㈣、債務人繳款情形:
查借款人自110年8月26日下次還本、付息日便未給付,全部
債務視為到期,尚積欠本金73,441元,暨其利息、違約金等
未清償,如請求之金額一、所示。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823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3441元 翁偉碩 自民國110年07月26日起 至民國111年03月22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 001 新臺幣73441元 翁偉碩 自民國111年03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九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3441元 翁偉碩 自民國110年08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110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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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