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161號
PCDV,111,司促,8161,2022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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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16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歐于穎歐穎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伍仟捌佰壹
拾元,及其中伍萬陸仟伍佰陸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計算
之利息,另其中陸萬參仟伍佰玖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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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