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145號
PCDV,111,司促,8145,2022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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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145號
債 權 人 裕昇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文昌婷
債 務 人 Erni Septiani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仟伍佰玖拾捌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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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昇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