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11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周晏禎即周雯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參萬肆仟柒佰捌
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8115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36,848元 周晏禎即周雯敏 自民國111年03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78% 002 新臺幣 357,274元 周晏禎即周雯敏 自民國111年03月0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