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94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張嘉濠(原名:張豐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陸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嘉濠即張豐驛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3月06日止累計49,16
1元正未給付,其中48,087元為消費款;1,074元為循環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794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087元 張嘉濠即張豐驛 自民國111年03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