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917號
PCDV,111,司促,7917,2022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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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91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李國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一月十五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八四五,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六九,按
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李國嘉於民國110年07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1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3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
共分36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逾期繳
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
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
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二)今查
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
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00,000元整
,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
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三
)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
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
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
(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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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