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914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池上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業榮
非訟代理人 范遠華
債 務 人 潘秋菊
潘成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柒仟壹佰肆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潘秋菊於民國103年01月09日邀同其餘債務人潘成
吉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2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103年
01月09日起至113年01月09日止,每年7月及12月平均攤還本
金,利息按借款餘額計付,約定利息按年息5.5%計息,嗣後
如遇利率調整則貸款利息自利率調整日起改按新利率計息(
目前年息4.97%)。如不依約定償付本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並按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一成、逾期超過六
個月以上部份者,按上開利率加二成計付違約金,並立有借
據乙紙為憑。詎料債務人自借款後至民國110年07月09日止
之本息外,其餘部份逾期迄今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法債
務人等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