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54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楊喬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玖佰玖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付違約
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喬崴於民國(下同)105年12月8日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整,約定期限84期並於民國112年12
月8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06年3月8日止以年
息百分之1.680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06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年息百分之5.88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10年11月8日(最後一次
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67,997元
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
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
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
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
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