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451號
PCDV,111,司促,7451,2022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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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45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莊景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壹仟零捌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莊景雯於民國109年02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9年02月25日起至民國116年02月25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
3月15日止累計301,089元正未給付,其中280,450元為本金
;20,63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745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0450元 莊景雯 自民國111年03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8%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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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