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396號
PCDV,111,司促,7396,2022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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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396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劉建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肆佰捌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民國104年9
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
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故請求
予以限縮。二、查相對人於民國93年8月23日與原告訂立現
金卡借款契約,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計付,且有借款申請書
可稽。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7年8月31日後,
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雖經聲請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
依約定書第壹條第8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
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三、茲因聲請人於95年9月1日
起終止現金卡業務,聲請人於終止日依契約條款停止使用。
終止日尚有現金卡欠款,屆期將自動適用本行『優惠分期
攤還專案』。且『優惠分期攤還專案』主動將借款年限轉換為8
4期,利率以百分之15計算。四、次查相對人於民國93年9月
7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萬元整,約定於民國100年9月7
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5%計付,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詎料,相對人僅繳納本
息至民國97年10月10日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
170,672元未獲清償。五、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並有附呈之借據及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帳務資料、現金卡申請書、現金卡轉換通知函、
消費性貸款約定書、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739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40,810元 劉建邑 民國104年9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001 40,810元 劉建邑 民國97年9月1日 民國104年8月31日 年息15% 002 170,672元 劉建邑 民國97年10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170,672元 劉建邑 民國97年11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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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