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23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金燕即林玉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玖仟貳佰玖拾
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
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十六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十六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