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136號
PCDV,111,司促,7136,2022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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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13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魏子杰

債 務 人 魏榮俊

債 務 人 楊水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柒佰玖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魏子杰於民國103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
,邀同債務人魏榮俊楊水美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
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
款通知書」動用12筆,計新臺幣351,466元整。約定倘借款
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
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
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
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魏子杰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
,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288,792元(逾期利息、
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
務人魏榮俊楊水美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
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12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713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88792元 楊水美魏子杰魏榮俊 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88792元 楊水美魏子杰魏榮俊 自民國110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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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