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12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陳庭浩
藍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參佰玖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庭浩於民國104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
,邀同債務人藍淑華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
」動用1筆,計新臺幣32,393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
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
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
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二)詎債務人陳庭浩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
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32,393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
,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藍淑華為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
辯權。(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
其清償以保權益。(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向債
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1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712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393元 陳庭浩、藍淑華 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393元 陳庭浩、藍淑華 自民國110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