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91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邱偉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暨自一百一十年
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
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
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邱偉盛於民國110年06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
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
110年12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
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
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
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