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846號
PCDV,111,司促,6846,2022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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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846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板橋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郭進源


債 務 人 黃鈺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柒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點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壹仟壹佰柒
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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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