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725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非訟代理人 藍獲鉅
債 務 人 陳儒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捌拾肆元,及其
中壹萬壹仟捌佰肆拾陸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儒正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
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
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1846元,專案補償款6438元,
共計新臺幣18284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
序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
釋明文件:最新系統欠費畫面、申請書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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