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668號
PCDV,111,司促,6668,2022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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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66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張復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伍仟玖佰貳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復隆於民國92年04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43,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4
月03日起至民國97年04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
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
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3月09日止累計110,950元正
未給付,其中31,537元為本金;79,329元為利息;84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張復
隆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
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11年03月09日止累計224,970元正未給付,其中62,3
53元為消費款;159,017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
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依督促程序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666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1537元 張復隆 自民國111年03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002 62353元 張復隆 自民國111年03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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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