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63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魏子強
債 務 人 張娟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柒佰伍拾萬貳仟參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之違約金。
(二)貳拾萬貳仟壹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