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427號
PCDV,111,司促,6427,2022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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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42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張庭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伍仟捌佰參
拾伍元,及其中貳拾柒萬玖仟捌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庭中於88年7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0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95,835元整未為清
償(手續費15,334元整、消費款23,988元整、尚欠之分期付
款總餘額255,816元整及已到期之利息697元整),雖經聲請
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
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
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279,804元自111年2月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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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