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39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曹振盛
曹國貴
黃小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捌佰肆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曹振盛前就讀華夏技術學院、華夏科技大學邀同
債務人曹國貴、黃小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放款借據共7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29,20元,
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
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8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
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
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
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
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曹振盛自民國110年11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 225,842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
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曹國貴、黃小女既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
送達時,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規定,准予寄存送
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
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639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25,842元 曹振盛、曹國貴、黃小女 自民國110年10月01日起 至民國111年02月21日止 年息百分之○點九 001 225,842元 曹振盛、曹國貴、黃小女 自民國111年02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九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225,842元 曹振盛、曹國貴、黃小女 自民國110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