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350號
PCDV,111,司促,6350,2022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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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350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張鳳琴即張楹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壹拾萬零貳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捌萬捌仟
伍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
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二)柒萬伍仟參佰玖拾玖元,及其中陸萬陸仟陸佰零貳元自民
國九十七年十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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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