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33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詹佩珺
債 務 人 氹仔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盤益君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陸萬肆仟柒
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
至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一計
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點零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年十二月
二十九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零點七零二計算之違約金,及自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零四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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