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190號
PCDV,111,司促,6190,2022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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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190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葉萬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肆萬陸仟壹佰零
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
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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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