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073號
債 權 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債 務 人 蘇煒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六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仟肆佰貳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六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六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
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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