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858號
PCDV,111,司促,5858,2022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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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85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程盈傑
債 務 人 鄭東昇



鄭旻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債務人鄭東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壹仟零
伍拾玖元,及其中參萬陸仟捌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暨加計每月違約金參佰元,連續延滯時,第二個月
計付肆佰元之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
,違約金收取期數以連續三個月為限。
(二)債務人鄭東昇鄭旻瑋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伍萬捌仟肆佰
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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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