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708號
PCDV,111,司促,5708,2022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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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70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非訟代理人 林琮茗
債 務 人 長江通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永裕

債 務 人 蔡周常

債 務 人 温仁禮

債 務 人 蔡漢模


債 務 人 曾毓慈



一、債務人長江通運有限公司蔡永裕、蔡周常娥、温仁禮、曾
毓慈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柒萬陸仟柒佰伍拾
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長江通運有限公司蔡永裕、蔡周常娥、蔡漢模、温
仁禮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玖拾玖萬壹仟柒佰壹拾
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長江通運有限公司蔡永裕、蔡周常娥、蔡漢模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伍仟捌佰陸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長江通運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09月25日偕同
債務人蔡永裕、蔡周常娥、温仁禮曾毓慈等四人為連帶保
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0,677,705元整,借期至民國113
年09月25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採固定3.5%計息,
按月計付。(二)債務人長江通運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03月3
0日偕同債務人蔡永裕、蔡周常娥、温仁禮蔡漢模等四人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7,746,613元整,借期至
民國117年03月30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採固定2.9
5%計息,按月計付。(三)債務人長江通運有限公司於民國11
0年03月30日偕同債務人蔡永裕、蔡周常娥、蔡漢模等三人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093,415元整,借期至
民國115年09月30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採固定2.9
5%計息,按月計付。(四)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
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
1.2倍計付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
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間之利息。(汽車借款
約定書第11條)。(五)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繳納至110年12
月30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
是,有台北北門郵局存證信函第277號可憑,依汽車借款約
定書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四款、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約定
,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且相對人違約有可歸責事
由,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長江通運有限公司、連帶保證人
蔡永裕、蔡周常娥、蔡漢模温仁禮曾毓慈一次清償上述
債務及至清償止之利息、延遲利息。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
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570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0000000元 長江通運有限公司曾毓慈蔡永裕、蔡周常娥、温仁禮 自民國111年01月25日起 至民國111年02月25日止 年息3.25% 自民國111年02月26日起 至民國111年11月25日止 年息3.9% 自民國111年1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25% 002 新臺幣 0000000元 長江通運有限公司蔡永裕、蔡周常娥、蔡漢模温仁禮 自民國110年12月30日起 至民國111年01月30日止 年息2.95% 自民國111年01月31日起 至民國111年10月30日止 年息3.54% 自民國111年10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95% 003 新臺幣 0000000元 長江通運有限公司蔡永裕、蔡周常娥、蔡漢模 自民國110年12月30日起 至民國111年01月30日止 年息2.95% 自民國111年01月31日起 至民國111年10月30日止 年息3.54% 自民國111年10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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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江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