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557號
PCDV,111,司促,5557,2022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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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55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亞太技術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 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 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亞太技術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經核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即負責人莊水榮戶籍設於 臺北○○○○○○○○○,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 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支付 命令將無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合法收受送達,該支付命令之 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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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技術交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