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530號
PCDV,111,司促,5530,2022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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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53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朱宏霖
債 務 人 廖洲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零伍佰零肆元
,及其中玖萬捌仟玖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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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