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525號
PCDV,111,司促,5525,2022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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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52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非訟代理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何政偉楊綺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綺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二九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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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