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45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王宗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參佰參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宗麒分別向債權人借款1.新臺幣35,820元整,
約定借款期限24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1,
493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
,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
,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
取期數以三期為限。2.新臺幣36,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30
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1,200元;若有逾
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
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
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
限。3.新臺幣54,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30個月,以每壹個
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1,800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
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
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
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依各契約
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
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均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
各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分別尚欠債權人貸款
餘額1.新臺幣11,932元2.新臺幣30,000元3.新臺幣50,400元
整,及前述各約定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
清償之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545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932元 王宗麒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0 002 新臺幣30000元 王宗麒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0 003 新臺幣50400元 王宗麒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0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932元 王宗麒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002 新臺幣30000元 王宗麒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003 新臺幣50400元 王宗麒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