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254號
PCDV,111,司促,5254,2022030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25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林振
債 務 人 高慧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零壹佰伍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