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186號
PCDV,111,司促,5186,2022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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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186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蕭宇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貳仟捌佰陸
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點五六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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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