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012號
PCDV,111,司促,5012,2022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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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012號
債 權 人 景華股份有限公司即景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務 人 李沂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捌仟捌佰貳拾元
,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九日起至一百一十年
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計算之利息,及自一
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
之利息,暨違約金參仟捌佰捌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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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景華股份有限公司即景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景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景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