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1年度,7號
PCDV,111,司,7,2022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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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摩利亞數位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陳佳琪(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摩利亞數位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 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1人以上之臨時管 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董事準用之, 同法第108條第4項亦有明文。考諸其立法意旨,係指該公司 有急切需董事處理之具體事項,因全體董事不能行使職權, 致公司業務停頓有受損害之虞,影響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 序時,始有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職權之必要;易言之, 前揭公司法選任臨時管理人之規定,須於公司董事因事實( 死亡)或法律(辭職當然解任)之因素致無法召開董事會 ,或公司董事全體或大部分遭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而剩餘 董事消極不行使職權等影響公司業務運作嚴重之情況下,始 得為之,同時亦須該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 停頓而受有損害之虞,影響股東權益或國內經濟秩序時,始 符合選任臨時管理人之要件。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於民國101年5月29日設立迄 今,公司狀況仍在核准設立中,而相對人公司截至110年12 月16日止,有核定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及110年 營業稅合計新臺幣373,852元,尚未送達繳款書及徵收。依 相對人公司最新一次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公司章程所示,相對 人係由唯一股東兼董事羅天俊所組成,惟羅天俊已於110年8 月17日死亡,而羅天俊之配偶陳佳琪雖已拋棄繼承,惟陳佳 琪於107年至109年間受僱於相對人公司,對相對人公司事務 有一定程度之瞭解,故為合法送達稽徵文書,保全債權,聲 請人以利害關係人之名義,依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公司 法第208條之1規定,聲請選任相對人公司之臨時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公司之董事僅有羅天俊一人,羅天俊已於110 年8月17日死亡,致該公司董事會不能行使職權等情,業據 聲請人提出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公司設立登記表 、公司章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表、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清單、羅天俊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公告、繼承人之 家庭成員(三親等)資料查詢清單、戶籍資料(現戶及除戶 部分)、107年至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等件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101頁),堪認相對人公司有選 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本院審酌陳佳琪羅天俊之配偶,於 107年至109年間任職相對人公司,應有足夠之智識能力及經 驗處理公司事務,是由其擔任相對人公司之臨時管理人,應 屬適宜,爰依法選任陳佳琪為相對人公司之臨時管理人。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3條、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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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利亞數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數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