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65號
PCDV,111,勞補,65,2022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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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65號
原 告 蔡秋蘭
被 告 成合電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河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經查,依原告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86,329元(含積欠工資134,839元、資遣費251,490元)
,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90 元,扣除依上列規定暫免徵
收裁判費3 分之2 即2,793元(計算式:4,190 元×2/3 =2,7
9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97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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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成合電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