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小專調字,111年度,3號
PCDV,111,勞小專調,3,2022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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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專調字第3號
聲 請 人 大迦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佾村
相 對 人 TRUONG VAN TU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 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 務提供地法院管轄;以雇主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 現在或最後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勞動事件法第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依據前開說 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奎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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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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