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1年度,20號
PCDV,111,亡,20,2022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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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游舜卿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游舜卿(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新北市○○區○○路000 號4樓新北○○○○○○○○),現已年逾90歲,自97年10月6日因行 方不明,而列為失蹤人口,迄今已逾13年,爰依法聲請對失 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 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定有明文。 所謂失蹤係指失蹤人離去其最後住所或居所,而陷於生死不 明之狀態而言(最高法院85年度臺抗字第328 號裁判意旨參 照)。是以失蹤人業已死亡而非生死不明,自不得為死亡之 宣告。
三、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於97年10月6日因行方不明而列為失蹤人 口乙節,固據其提出新北○○○○○○○○函、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 表、失蹤人之戶籍資料、健保歷史投保紀錄查詢、內政部移 民署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函、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函、新北 市政府殯葬管理處函、台北市殯葬管理處函、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函、新北市中和區衛生所函等件為憑,惟本院依職權 調取失蹤人游舜卿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載明:「 游舜卿‧200616日生‧身分證號:Z000000000‧地址:臺北縣○ ○市○○街○○○巷○號‧…執行:肅清煙毒條例案‧87年11月23日板 橋地院87年訴字786號裁判確定‧87年12月1日板橋地檢87年 執他字5413號執行結案結案情形:不受理報結不受理‧丁股 承辦‧備註:87年8月24日死亡‧肅清煙毒條例案‧不受理‧執 行內容:不受理‧」等文字,且本院87年度訴字第786號刑事 判決載稱:「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 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游舜卿業 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死亡,此有三軍 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開立之死亡證明書影本一紙附卷 足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等詞,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87年度訴 字第786號刑事判決等件在卷可稽,足見游舜卿於87年8月24 日業已死亡,而非生死不明。游舜卿既已死亡,並非失蹤, 依前開規定及說明,自無從對游舜卿為死亡之宣告。從而, 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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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