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事聲字第18號
異 議 人 郭春吉
相 對 人 張林梅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30
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0年度司促字第30662號裁定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 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以110年度司促 字第30662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異議人支付命令之聲 請,該裁定於110年12月22日送達異議人,嗣異議人於110年 12月30日對原裁定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 而送請本院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先予敘明。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原裁定駁回異議人對於相對人支付命令 之聲請,理由無非以異議人並未舉證釋明相對人於過去十五 年連續占用系爭板橋區國光段0000-00號土地(下稱0000-00 號土地)、相對人實際占用面積及是否確為相對人占用。惟 查,異議人業已提出0000-00號土地遭占用設置鐵皮屋當做 資源回收廠之照片及空照圖,足證0000-00號土地遭占用15 年,相對人受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係屬事實。且前所有 權人余蘭英曾以台北體育場郵局第0921號、第0980號存證信 函通知相對人應拆除前開占用之鐵皮屋、支付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等節,未受相對人否認,亦證相對人為擅自占用系 爭土地之人等語。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 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請 求之標的及其數量;㈢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 已履行之情形;㈣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㈤法院;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104年7月1日之修正理由揭明為免支付命令淪 為製造假債權及詐騙集團犯罪工具,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 為兼顧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 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 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權益,避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 爰增列第2項,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 ,或釋明不足,不合於本條第2項規定者,法院得依本法第5 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再按釋明事實上之主 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 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另 有明文;而釋明之舉證程度,僅須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 ,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又釋明之證據,「 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 時,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 ,或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 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駁 回支付命令之聲請。
四、經查,本件異議人主張其所有之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3 樓房屋大樓之法定空地遭相對人擅自出租予廢棄物回收業者 營業使用,故相對人應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18 0萬元予異議人等情,固據提出上開房屋前所有權人余蘭英 之催告函及債權讓與通知函、0000-00號土地登記第二類、 第三類謄本、0000-00號土地遭堆置回收物之照片及相對人 持續占有使用該土地之照片或影像為釋明,惟上開土地登記 謄本僅得證明前所有權人余蘭英確實曾有1544-10地號土地 之所有權,且其權利範圍為4分之1,然依上開謄本,亦可得 知相對人為0000-00號土地之共有人之一,則共有人間就000 0-00號土地有無為分管協議,縱無分管協議,相對人是否確 實占用0000-00號土地、實際占用情形及面積為何,又異議 人所提出之照片是否即是0000-00號土地照片,此均非異議 人提出上開證據資料所得釋明,而需法院進一步為調查。又 異議人援上開土地109年1月申報地價,據以計算相對人相當 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數額,然此計算內容實屬異議人法律上之 主張,從一般性觀察,其並非屬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之債權 。而異議人於本件程序中另提出0000-00號土地之空照圖數 張,然該些空照圖仍不足特定相對人無權占用上開土地之面 積,及不當得利之計算憑據,難認異議人已就其主張盡釋明 之責。
五、從而,本院司法事務官以異議人未釋明為由,駁回異議人支
付命令之聲請,核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 予以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雖 經駁回,異議人就本件民事糾葛仍可另提起民事訴訟,附此 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