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367號
PCDV,110,重訴,367,20220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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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67號
上 訴 人 陳聰明


被上訴人 葉建德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00 0室
上列當事人間因110年度重訴字第367號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
的金額為美金622,000元,依原告即被上訴人於聲請支付命令時
即民國110年3月18日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之匯率為美金
1 元折算新臺幣28.585元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7,779,870
元(計算式:622,000×28.585=17,779,870),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貳拾伍萬貳仟陸佰玖拾陸元。前開上訴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
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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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