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原志
周廣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郁凱、翁文雄、沈珮珊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30
5,074元【計算式:760,616+544,458=1,305,074】,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20,9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