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志明
邱嘉南
董伯雲
陳清雄
蕭米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林苑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因110年度訴
字第2551號請求交付遙控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
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均於法不合。
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
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之
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不
利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玖拾元,上訴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