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19號
原 告 羅清諒
羅靜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倪映驊律師
被 告 謝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12日上午10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補提羅捷開有授權原告羅靜芬、羅清諒簽署98年10日和解書之證明到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