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407號
PCDV,110,訴,2407,2022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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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2407號
原 告 吳孟帆

訴訟代理人 黃靖芸律師
被 告 游佩茹
林若瑜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徐家媛律師
王啓任律師
被 告 鄒俊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
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丁○○與被告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及被告 丁○○自民國110年8月7日起、被告丙○○自民國110年7月27日 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丁○○與被告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 國110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丁○○與被告丙○○連帶負擔十分之四、被告丁 ○○與被告乙○○連帶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五、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丁○○與被告丙○○以新臺 幣3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六、本判決第二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丁○○與被告乙○○以新臺 幣1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丙○○、丁○○均經合法通知,未於最 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同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聲請及上開規定,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方面:原告與被告丁○○(下稱丁○○)結婚後,丁○○卻達 背原告之信任,欺瞞原告,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被告丙○○ 、乙○○(下各稱其名,或與丁○○合稱被告)有超出普通朋友 社交之婚外情男女交往關係,即丁○○與丙○○交往期間自民國 108年12月起至110年9月27日原告與丁○○離婚時,兩人同居



並發生性行為,且丙○○懷有丁○○小孩;及丁○○與乙○○交往期 間自109年7月20日起至110年4月12日,兩人有同居並發生性 行為。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及第 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請求丁○○與丙○○應連帶賠償 原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40萬元、丁○○與乙○○應連帶 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40萬元。併聲明:㈠、丁○○與丙○○應連 帶應給付原告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丁○○與乙○○應連帶應給付原 告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 擔。㈣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方面:
㈠、丙○○部分:丙○○與丁○○於109年3月初相識,丁○○自稱已離婚 ,為單身狀態,丙○○不疑有他而與其交往,109年3至6月交 往期間,丁○○陸續向丙○○借款,皆發生在丙○○不知丁○○已婚 之期間。嗣於109年6月間某日,原告打電話給丙○○並稱:「 你不知道丁○○有老婆嗎?」丙○○回稱:「我不知道,且他說 他已離婚,也有見證人。」丁○○在電話那頭對原告稱:「是 在鬧什麼?」幾分鐘後丁○○再來電告知丙○○關係到此為止, 自此後丙○○與丁○○並無主動聯繫。109年7月至110年2月農曆 年前,丁○○主動繫丙○○借款,丙○○基於幫助朋友立場,借款 予丁○○;110年2月農曆年間,丁○○告知其已離婚並帶丙○○至 花蓮見其家人,旅程期間丙○○未完全相信丁○○說詞,仍與之 保持距離,無親密接觸,晚上接獲乙○○打電話給丁○○,乙○○ 告知其為丁○○女朋友,並將雙方視訊畫面截圖放上其臉書並 公開詆毀丙○○為小三,旅程結束後,丙○○告知丁○○兩人關係 已不可能回到從前,請其放尊重一點。迨至110年3月間,原 告與丙○○聯繫,此時丙○○與丁○○已無任何關係及聯繫,丙○○ 仍不斷為過去之事向原告表示歉意,並提供乙○○聯繫方式給 原告,丙○○表示願意賠償原告和解金,但希望等丁○○先還錢 後再賠償原告,或將戒指出售價金給原告等等,為原告所不 接受。丁○○刻意隱瞞其已婚,丙○○知悉其已婚後,無再踰矩 之舉動,自無侵害原告配偶權之意圖,並無不法侵害原告配 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況且,丁○○行為實係侵害丙○○貞操權, 丁○○向丙○○借款近300萬元,迄今仍未返還,丙○○可謂人財 兩失,同為女人,丙○○能感同身受原告之痛苦,因此仍基於 曾與丁○○交往過之事實而對原告表達歉意,甚至願意賠償原 告以平其傷痛,但丙○○並無多餘現金可馬上賠償原告,因此 無法於起訴前取得其諒解,同時懇請原告體諒丙○○係蒙受丁 ○○之欺瞞,實非有意介入其婚姻等語。




㈡、被告乙○○部分:乙○○否認有侵害原告配偶權,縱使認乙○○有 逾越普通朋友之交往關係,但乙○○無從知悉丁○○婚姻關係, 自無主觀上侵害原告配偶權之故意、過失,並無侵權行為, 而無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況原告迄今並未舉證證明其因乙○○ 行為而受有損害,縱認原告受有損害,請法院審酌乙○○之經 濟能力即現無全職工作,僅打工維生,尚需一肩扛起全家家 計,經濟負擔重大,且乙○○加害程度非重,原告請求連帶賠 償40萬元之非財產上損害,實屬過高等語。
㈢、被告丁○○部分:否認原告所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丁○○與原 告已分居1、2年,雖與丙○○、乙○○交往,但並未發生性行為 ,丙○○並未懷有丁○○小孩;丁○○在與原告分居期間,係告知 丙○○、乙○○其已離婚,且身分證遺失,未拿身分證給他們看 配偶欄等語。
㈣、均併聲明:
1、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3、如受不利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原告與丁○○於108年2月21日結婚,至110年9月7日經法 院調解離婚成立並於同年月27日登記,且原告與丁○○調解離 婚之內容並未就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情,業據原告、乙 ○○及丁○○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40至141頁),並有丁○○戶籍 查詢結果(見本院限閱卷第3頁)可證,是上開事實,洵堪 採認屬實。
㈡、原告主張其與丁○○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丁○○分別與丙○○、乙○ ○交往並發生性行為,故意侵害原告配偶權,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 項規定,請求丁○○與丙○○應連帶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40萬元 、丁○○與乙○○應連帶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40萬元等語,為被 告否認,並分別以前詞置辯。是以,本件爭點在於:在原告 與丁○○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丙○○、乙○○是否知悉渠等婚姻關 係存續並仍與丁○○交往並發生性行為,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 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 第185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請求 被告負連帶賠償責任,是否有理由暨所得請求金額若干?茲 分別論述茹下。
㈢、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 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 事人,僅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 之責任;而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



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 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 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48年臺上字第887號 裁判意旨參照)。再者,婚姻係配偶雙方自主形成之永久結 合關係,除使配偶間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得以互相扶 持依存外,並具有各種社會功能,乃家庭與社會形成、發展 之基礎,婚姻自受憲法所保障(司法院釋字第554號、第748 號、第791號解釋參照)。申言之,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 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 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 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 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 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是配 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之一種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的權利,應 受侵權行為法之保護,不容配偶之一方或第三人任意侵害。 又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 他人間存有背離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且逾越社會一 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 及幸福之程度者,即足當之。
㈣、原告主張丁○○與丙○○均明知丁○○與原告前開婚姻關係存續期 間,竟自108年12月起至110年9月27日原告與丁○○離婚時, 兩人交往同居並發生性行為,且丙○○懷有丁○○小孩等語,但 丙○○辯稱其與丁○○交往期間自109年3月至6月間且不知丁○○ 已婚等語,及丁○○辯稱其雖有與丙○○交往,但並未發生性行 為且對丙○○自稱已離婚等語,則原告依法應就其上開主張負 舉證之責。
1、觀諸原告所提出附表一之內容,編號1至4係原告與丁○○間於1 09年3月8、9、10、27日之對話,丁○○斯時坦認其與丙○○交往 ,且編號7係丙○○與丁○○間於110年3月8日、同年4月11日之對 話,丙○○仍對丁○○稱為男朋友、老公,及編號19、20係於110 年11月24日丙○○告知丁○○其於翌日要動手術拿掉小孩並稱: 「恭喜你成功失去你女兒了」、丁○○並告知原告此事且稱丙○ ○懷孕6個月,則以此往前推算6個月,足認丁○○與丙○○自109 年3月開始交往,且至遲於110年5月24日前某日發生性行為; 且附表一編號8之對話紀錄,係乙○○於110年4月1日告知原告 丁○○與丙○○先前同住等語。是以,丁○○與丙○○自109年3月開 始交往同住並於110年5月24日前某日發生性行為屬實。2、又丁○○與丙○○雖辯稱丙○○於兩人交往期間並不知道丁○○婚姻 關係存續中等語,但徵諸附表一編號7之對話,係於110年3月 8日、110年4月11日丙○○與丁○○間對話,丁○○:「你算什麼?



你到底還要我跟你說你算什麼要幹嘛?你還不明白?在我家人 眼中你就是破壞婚姻的小三不明白?然後」丙○○:「我什麼 小?」丁○○:「在去跟人家說」丙○○:「我曾說過.我要他們 知道我對你的好」丁○○:「我老婆幫的忙是不吭聲.心甘情願 的無私付出」等語,以及附表一編號21之對話紀錄,係丁○○ 於110年11月25日告知原告有關丙○○要手術墮胎,原告詢問丁 ○○何時知道丙○○懷孕,依丁○○及原告所稱係原告與被告3人於 110年3月間碰面談論本件賠償事宜時,足認110年3月間丙○○ 業已知悉丁○○與原告間之婚姻關係存續,卻仍於110年5月24 日前某日與丁○○發生性行為。況且附表一編號9至11,係丙○○ 於110年4月2、3、9日向原告表達歉意等語,苟丙○○並未侵害 原告配偶權者,何以丙○○向原告表示歉意?益徵丁○○與丙○○ 前開辯解,委無足採。
3、至丁○○辯稱丙○○所懷孕之小孩並非伊的等語,惟觀諸附表一 編號16至20之對話紀錄,係原告於110年11月18日恭喜丁○○, 丙○○懷孕,丁○○並未否認並稱:「我的女兒不用你來包」「 (原告:一下說小孩不是你的一下說是你女兒你真的有夠可 憐)啊有啥不能承認的」「我就是帶他出門.不然怎麽讓全世 界知道林北小孩明年要出生了.總不可能小孩還要偷偷摸摸的 讓他出生吧」「反正你告的出什麼金額.我也沒要給的意思. 就是了不起大家以後錢都放家人那邊而已.買房買車也都放家 人名下而已.現在又有小孩.什麼都放小孩名下就好.你以為喔 」「沒事啊.反正你要來亂我可以.亂到他跟小孩.」「我跟你 講你要講誰都沒差.但是小孩你他媽一定會對他負責到底.抱 歉.因為我對我的人生不負責.但小孩我沒辦法」「叫我不准 去啊.他就整天拿小孩威脅我.一直跟我年輕人他們講.也跟我 朋友講啊.他要拿小孩啊.也跟我朋友講啊」等語,顯見丁○○ 對於丙○○懷有其子並對之愛護有加,並非丁○○所辯稱伊隨便 回應原告云云,況苟丁○○與丙○○所懷之子並無關聯者,何以 丙○○欲墮胎一事需事先告知丁○○?益徵丙○○懷孕係與丁○○所 生無訛。
4、因此,原告與丁○○之婚姻關係既於108年2月21日結婚至110年 9月7日離婚止存續,自應互守誠實、互相協力保持共同生活 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丁○○與丙○○明知上情,竟仍為上開不當 交往行為,依社會通念,顯已違反倫理規範,且已破壞他人 婚姻之信賴及家庭之穩定,乃屬干擾或妨害他人夫妻維持婚 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之權利,自屬故意以背於善良 風俗之方法,不法共同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破壞原告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且情節重大, 堪以認定。




㈤、原告主張丁○○與乙○○交往期間自109年7月20日起至110年4月1 2日,兩人有同居並發生性行為等語,但丁○○辯稱:乙○○並 不知道伊與原告婚姻關係存續,且兩人同住但未同居或交往 或發生性行為等語,及乙○○辯稱:伊並不知道丁○○已婚,且 否認兩人有交往或同居或發生性行為等語,則原告依法應就 其上開主張負舉證之責。
1、觀諸附表一編號9,係丙○○於110年4月2日向原告表示丁○○與 乙○○同住,且編號8,係乙○○於110年4月1日向原告表示其與 丁○○已分手,足認乙○○與丁○○曾交往同住;且編號9,係丙○○ 於110年4月2日告知原告丁○○與乙○○同住之地址,及編號145 ,係乙○○於110年4月20日仍與丁○○聯繫,且詢問丁○○是否回 家,則原告主張丁○○與乙○○曾交往同住一事,堪予採認。但 渠等交往期間,是否果自109年7月20日開始,原告僅以附表 一編號5所示乙○○所傳送限時動態截圖為據,但該照片僅足認 乙○○坐於車內副駕駛座拍攝丁○○開車,但渠等是否斯時已開 始交往,尚難認定,且原告復無其他積極舉證以實其說,則 丁○○與乙○○開始交往同住期間,僅得認定係110年4月1日前某 日起,至110年4月20日仍有交往並同住。2、又丁○○與乙○○辯稱乙○○不知悉丁○○已婚等語,但徵諸附表一 編號5,係原告於109年7月20日傳送乙○○上傳限時動態之照片 即乙○○坐於車內副駕駛座拍攝丁○○開車,並告知乙○○丁○○已 婚一事,顯見乙○○至遲於109年7月20日對於丁○○已婚一事應 可知悉,雖丁○○辯稱伊告知乙○○伊已離婚等語,但徵諸丙○○ 於答辯狀載稱:110年2月農曆年間,乙○○打電話給丁○○但丙○ ○接聽,乙○○告知其為丁○○之女友,並將視訊畫面截圖放上臉 書並稱丙○○為小三等語(見本院卷第78頁),及附表一編號1 3之對話紀錄,係於110年4月5日丁○○與乙○○提及乙○○見到丁○ ○之老婆即原告,堪認乙○○斯時確已知悉丁○○已婚並與之交往 無訛。
3、至於原告雖主張丁○○與乙○○於上開期間交往同住並發生性行 為等語,但有關丁○○與乙○○是否發生性行為一節,既為丁○○ 及乙○○否認,而原告就此並未為其他積極舉證,自難僅以渠 等有交往同住而遽認渠等有發生性行為,則原告主張渠等有 發生性行為等語,礙難採屬實。
4、因此,原告與丁○○之婚姻關係既於於108年2月21日結婚至110 年9月7日離婚止存續,自應互守誠實、互相協力保持共同生 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丁○○與乙○○明知上情,竟仍為上開不 當交往行為,依社會通念,顯已違反倫理規範,且已破壞他 人婚姻之信賴及家庭之穩定,乃屬干擾或妨害他人夫妻維持 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之權利,自屬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不法共同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破壞原告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且情節重大 ,堪以認定。
㈥、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 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負連帶賠償責任,是否有 理由暨所得請求金額若干?
1、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 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 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按不法侵 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 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 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 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 者,準用之,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 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 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 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 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 核定相當之數額。而身分法益與人格法益同屬非財產法益, 依同一理由,上開有關人格法益受侵害而酌定慰撫金之標準 ,自得為本件衡量因身分法益受侵害所生損害賠償金額之參 考。
2、依上所述,丁○○與丙○○自109年3月起至110年5月24日前某日 止、丁○○與乙○○自110年4月前某日起至110年4月20日止,有 逾越一般男女社交分際之不當交往行為,侵害原告基於配偶 關係之身分法益,破壞原告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 福,且情節重大,導致原告受有精神上之痛苦,應屬當然。 則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 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丁○○與丙○○、丁○○ 與乙○○應分別連帶賠償原告非財產上之損害,要屬有據。3、本院審酌原告高職畢業,目前從事服務業,月薪約42,000元 ,且於109年間並無任何財產所得;丁○○為國中畢業,現無工 作,且於109年間除名下有1汽車(賓士)外並無其他財產或 所得;丙○○大學畢業,且於109年間有執行業務所得約6,000 餘元,名下無其他財產;乙○○五專後二年肄業,目前打零工 維生,且於109年間並無任何財產所得等情,業據原告、丁○○ 、乙○○自承在卷,並有渠等之戶籍查詢結果、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見限閱卷)可稽,及斟酌被告共同侵 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態樣、不當交往期間長短,原告與丁○○



業因本件而離婚,家庭關係已難圓滿,亦使原告對於婚姻原 本應有之忠誠、信任關係產生極度之不安,婚姻家庭破碎壓 力所加諸之精神上痛苦程度甚鉅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丁○ ○與丙○○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30萬元、丁○○與乙○○連帶賠償精 神慰撫金10萬元,始為適當,逾上開數額,即屬無據。四、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 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 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 及第203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 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被告對原告所負之上開給付義務,固 未經兩造特約而無確定清償期限或特定利率,然本件起訴狀 繕本既於110年7月27日寄存送達予丁○○、乙○○之戶籍址所管 轄派出所,及丙○○於110年7月26日收受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 (見本院110年度板司調字第145號卷〈下稱110板司調145卷〉 第69至73頁),則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丁○○、 乙○○部分自110年8月7日起、丙○○自110年7月27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丁○○與丙○○、丁○○與乙○○分別共同故意 侵害其配偶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1項 前段、第195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丁○○ 與丙○○應連帶給付其30萬元,及丁○○自110年8月7日起、丙○ ○自110年7月2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及丁○○與乙○○應連帶給付其10萬元,及自110年8月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逾上開範圍者,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按所命給付之 金額或價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勝訴 部分,因被告各別應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揆諸前開之規 定,本院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就該部分陳明願供擔保 聲請宣告假執行,僅係促請法院上開職權宣告之發動,本院 就此部分不另為准駁之諭知。被告亦陳明願供擔保免為假執 行之宣告,核無不合,爰依其等聲請及依職權酌定相當金額 後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因其訴業經駁回,故該部分之 假執行聲請已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至於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 出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



,自無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本件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茹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茹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對話內容 證據出處 1 109年3月8日 丁○○:「雖然這個他付出的不比你多.陪我吃過的苦也跟你差的遠遠的.但是他願意付出他能付出的.他會問我今天想吃什麼買菜自己煮給我吃.計畫好他自己要做的事情.沒事就去上班.不然就去拍戲.他生活完全就正常到一個不行」 原告:「在你說這些話以前先想想.我走到今天也是因為你.不要把你自己偷吃合理化」 丁○○:「我偷吃?」 原告:「不要認為你做的事情別人也會做」 丁○○:「我一直在講得尊重」「我要用的每條錢要繳的每條錢他都幫我記得一清二楚.你呢.你只在乎自己要還多少錢.只會一直把這些錢當初都是幫我借的掛嘴邊告訴你的親朋好友.不是嗎.真的是謝謝妳喔.整天把這些掛嘴邊.我好的都沒有.爛的壞的我一大堆.謝謝你誒.可惜我不爭氣沒錯但是我有努力想要改你呢只是把你自己越弄越糟.把自己推到無底洞。」 原告:「多久了?」 丁○○:「?什麼多久了」 原告:「你跟那女的多久了」 丁○○:「瘋了是嗎」 原告:「?」 丁○○:「沒事」 原告:「怎麼不好說?」 丁○○:「你真是瘋了」 原告:「話是你自己講的.現在又我瘋?」 丁○○:「隨便你自己怎麼想吧」 原告:「嗯沒關係祝福你」 原證1(見110板司調145卷第27至29頁) 2 109年3月9日 丁○○:「所以你」「到底住哪?我現在唯一能對你承諾的.在我有收入以後每個月就給你三萬.這是我能負擔的能力範圍.這是我欠你的.我會給你到我沒有辦法生活的那一天.剩下的我就不講了.不一起生活的話就這樣」 3 109年3月10日 丁○○:「是你一直推開我.謝謝你讓我可以放下一切去對另一個人好.但是我為了尊重他.你什麼時候要跟我辦.請你趕快」 原告:「…我在為你錢煩的時候你在幹嘛.…不要再說你關心我對我有感情了.買個飼料很偉大?搞的像我叫你去跟她拿錢?我沒幫你?」 丁○○:「我剛剛要去找你.你說什麼?」 4 109年3月27日 丁○○:「我告訴你.那個就是我女朋友.爽了嗎.想看原圖嗎.想看我給你看阿看了就不要再聯絡了」 原告傳送手機截圖 丁○○:「怎麼?現在給我看這個?現在是你硬要不是我硬要.大家婚離了.我馬上讓你知道他是誰」 原告:「照片來我不會有第二句話」 丁○○:「帶出來讓你看都不是問題.前提.離婚.你錢拿了當沒拿過?你講的話真的很沒信用」 原告:「我沒信用?」 丁○○:「當初說什麼?」 原告:「照片來啊」 丁○○:「十萬拿來馬上隔天去辦.有沒有」 原告:「敢說不敢做」 丁○○:「這句話你講的吧?」並傳送丙○○照片「就他.可以了嗎」 原告:「這就是你跟我說沒別人?蠻漂亮的」 丁○○:「不用講了.離婚.我旁邊躺別人?老子跟他就只會出門吃飯而已.不然就是喝酒.他很多人追的.你放心.我沒那麼無聊」 原告:「所以照片就不是你妹嗎硬要說你妹」 丁○○:「我告訴你.我跟他我跟你說朋友.你也不會相信.也只會繼續吵.阿你要追根究柢的問.我讓你問一個有的」 原告:「我曾看過你放自拍照老婆照片別人照片倒是有」 5 109年7月20日 原告傳送乙○○限時動態照片「妳知道他有老婆嗎?」 乙○○:「?」 原告:「?提醒妳怎麼來的就會怎麼失去.妳要做好承擔後果的心理準備」 原證15(見本院院卷第149頁) 6 110年2月23日 原告:「對啊不偷吃會死啊偷吃到小三來問我有沒有其他小三名單」 丁○○:「怎麼賠償給你們兩個嗎?」 原告:「我要聊什麼乾你屁事?不是賠償我們.是你們要賠償我.你到底搞清楚沒.你跟她是你跟她的事.不關我的事」「你要繼續跟她在一起到結婚生子也是你們的事」 丁○○:「…既然你話都這樣講那我等等跟他討論一下怎麼賠償你…」 原告:「但你一天沒離婚就是對不起這段婚姻到底有很難懂嗎」 丁○○:「我討論完會告訴你.不難懂啊.但是我也告訴你了.他媽的他真的很煩.你又說我家的事.我自己選的.那你怎麼不他媽把他轟走」 原證21(本院卷第189至190頁) 7 110年3月8日及110年4月11日 丙○○:「…我在拉你幫你.你一直推開我.你給的承諾我永遠記得.你呢 ? 我往我們的目標在走.承諾不隨便給的.我一直相信著你」 丁○○:「隨便你」 丙○○:「…我可以為你改掉不喜歡的事.但我不為了你迷失自己,我只會讓自己更好.我真的為了你放棄很多原則,改變想法 ,為你妥協很多事。」 丙○○:「所以小心一點啊知道嗎?你忙完就快回家〜〜〜想你了」 丙○○:「你最近心情不好.我想讓你開心」 丁○○:「好.謝 謝 你 」 丙○○:「老公我到家囉.二哥他們在」 丁○○:「好 。」 丁○○:「把你的東西拿走,滾出這個家」 丙○○:「憑什麼.你為什麼不帶我走.」 丁○○:「你不滾出去這個家」 丙○○:「有必要要發這麼大的脾氣.」 丁○○:「就我走…我管你是不是偷吃.工作是喝酒?那好,我安排你去酒店上班」 丙○○:「哪有男友叫女友去酒店上班的.我對你的好.你到底看到多少.懂得多少.體會到多少…我現在知道你不喜歡,我也不在應酬這件事.你不喜歡的我都不做了.答應的我就是會做到」 丙○○:「我這輩子就你我最常說對不起三個字…老公對不起」 丙○○:「我辛苦工作到底為了什麼.換來的是傷害我.你知道我哭幾天了嗎?我很難過.我心很痛.你永遠不懂我的付出」 丙○○:「玩?我不玩感情的.你一開始跟我信誓旦旦的說不會傷害.結果呢?難道我真的要讓你為所欲為偷吃,把我瞞(誤寫「蠻」,茲予更正)在谷底嗎?」 丁○○:「不要跟我扯多痛多怎樣的.你在痛,妳她媽有比我老婆痛?」 丙○○:「你如果一開始有這種想法,你不會跟我在一起.對.口口聲聲說你老婆幫你怎樣.對.你又怎麼對他.那我算什麼.你帶我見你家人又是什麼意思.他經歷很多沒錯」 丁○○:「你算什麼?你到底還要我跟你說你算什麼要幹嘛?你還不明白?在我家人眼中你就是破壞婚姻的小三不明白?然後」 丙○○:「我什麼小?」 丁○○:「在去跟人家說」 丙○○:「我曾說過.我要他們知道我對你的好」 丁○○:「我老婆幫的忙是不吭聲.心甘情願的無私付出」 丙○○:「但自(誤寫『至』,茲予更正)從我知道後我也沒去說我就去做」 丁○○:「我不好他想辦法讓我們過生活打理家裡一切在外人面前把我說的多好多好」 丙○○:「知道你不開心」 丁○○:「從來不會說我的不好.他承受的你承受的了嗎」 丙○○:「你妹妹來我也真心付出.我承受不了嗎」 丁○○:「你會賺錢沒錯你幫我負擔很多沒錯」 丙○○:「我今天如果成受不了早離開了.我一次次原諒.你明知道我不喜歡什麼」 丁○○:「但是我要告訴你為什麼他老神在在的一開始都沒去理你.因為他覺得你根本在我眼裡什麼都不是」 丁○○:「他要約你.不是你的事.不然我的事情」 丙○○:「你都沒事?都沒你的事嗎?事這樣嗎?…叫我一個人承擔面對嗎」 丁○○:「我們就是沒關係.他就堅持要找你.我怎麼知道他要幹嘛」 丙○○:「不找你小三找我.莫名其妙.都沒分手了還是想我怎樣」 丁○○:「你去跟甲○○講了沒」 丙○○:「沒啊.幹嘛.怎麼.要我講什麼」 丁○○:「不用講?」 丙○○:「我要講什麼啊」 丁○○:「就跟他講沒懷孕啊」 丙○○:「怎樣.你不是要離」 丁○○:「我離不離.不關你的事吧」 丙○○:「怎樣不關我的事?你跟我當面談清楚啊」 丁○○:「要談什麼?」 丙○○:「不用談嗎?」 原證2(見110板司調145卷第31至35頁) 8 110年4月1日 乙○○:「我和你說我已經跟他分了但他前女友一直來亂我真的夠煩還一直講到你.你都不覺得那女的很煩有病嗎」 原告:「講我什麼.幹嘛亂你.你截圖給我.我傳訊息給她她不敢回」 乙○○:「…說我什麼身分開她副本.一大堆的什麼鄒多愛他怎樣的」「說我憑什麼破壞他們兩個的感情怎樣」「我先跟你說他今天會出現在這裡是因為我妹跟他大哥再一起我們住一起我們一起出去玩他今天才出現在這裡.他前面一直都是住在游那」「喔對了妳自己去問他們吧我知道的是丁○○搬走搬去游家跟游睡.我敢講他們不敢承認.如果你覺得我講的是假的你不用先跟他們講直接過去他們家就知道是不是真的了」 原證5(見110板司調145卷第41至43頁) 9 110年4月2日 丙○○:「我昨天去找他們全部講清楚了.全斷乾淨.錢的部分他小三要幫他還.他本來就和那個小三住一起.然後那小三說他跟妳很好.孟兒妳真的很辛苦」 原告:「妳給我他們地址.幾點去找他們的」 丙○○:「可以打給你嗎?我看一下時間喔」 原告:「可以」 丙○○:「永和區環河西路一段77號11樓.對了.我把我辦給他的手機跟門號拿回來了」 原告:「0938那隻嗎」 丙○○:「對啊」 原告:「了解.難怪他沒回我」 丙○○:「我有他小三辦的門號」 原告:「沒事.晚上我過去所有事都清楚了」 丙○○:「好」 原告:「你昨天是跟他小三還是他們兩個碰面」 丙○○:「他們倆個碰面」「那小三叫我去的.他態度很差講話很不客氣.跟丁○○同歲」 原告傳送乙○○照片「這個嗎」 丙○○:「跟妳同星座.對的.還有別張.這張是長很像」「對了.我真的對你很抱歉.對不起.…」 原證4(見110板司調145卷第39至40頁)、原證14(見本院卷第115至117頁)、原證16(見本院卷第173頁) 10 110年4月3日 原告:「謝謝你讓我知道這些但是很抱歉我會告她也會告你這我剛也跟他們講過要和解還是我直接提告妳們自己想清楚我要的不是錢妳們連個正式道歉都沒有換作是你們的婚姻被破壞呢」 丙○○:「我想和解」 原告:「丁○○說他有買一個戒指給妳禮拜一大家再碰面的時候要妳還給他他剛剛跟我講的」 丙○○:「我會跟你正式道歉」 11 110年4月9日 丙○○:「我能跟你道歉但錢的部分我覺得我沒辦法賠」 原告:「不好意思那我就直接走法院」 12 110年4月3日 丁○○:「反正就這樣.我對不起這段婚姻.就這樣.其他不說了.禮拜一再說」 原告:「明天晚上十一點半三重正義北路73號」 原證20(見本院卷第185頁) 13 110年4月5日 丁○○:「…游第一天來你不是很大聲.看到我老婆怎麼變啞巴…」 乙○○:「好笑老婆走後你又是怎麼說的.好笑的人到底是誰啊…」 原證17(見本院卷第175頁) 14 110年4月20日 乙○○:「你要是站在我的位置,你就會知道我的感受,你就會知道我多委屈,你就會知道我聽著別人的建議卻還是義無反顧的選擇你,你從來都沒有照顧過我的感受,到現在一句道歉還是沒有。」 丁○○:「嗯」 乙○○:「你老婆真的是蠻好笑的問我資料問到我哥那裡去我哥直接打來給我」「直接嗆你老婆怎麼會給她資料」 丁○○:「嗯」 乙○○:「如果我現在跟你說我在皇家跟你家那位吳小姐吵起來你會怎樣」 丁○○:「怎麼可能」 乙○○:「我被框來皇家連三天了」 乙○○:「我就問你一句話現在要說回家嗎?」 丁○○:「晚安」 乙○○:「嗯跟你說一聲我決定要回大陸去過我的生活了你有錢了麻煩你錢還我謝謝」「要說回家講」 丁○○:「不講就不要講」 乙○○:「…我已經跟你說我下班了你還不回來」 丁○○:「那你留了.就不用跟我說了啊.他跟你講什麼你也不用跟我說.謝謝你喔」 原證3(見110板司調145卷第37頁) 、原證13(本院卷第113頁) 15 110年9月1日 原告:「聽說妳不承認介入我婚姻」並傳乙○○與小狗之合照「那我狗怎麼在你那呢.沒關係.我之前跟你們談的時候都有錄音錄影,我還有證人.下次開庭見」 原證9(見本院卷第71至72頁) 16 110年11月18日 原告:「沒事啊聽說你小三懷孕快生了恭喜你而已」 丁○○:「嗯嗯」 原告:「難怪不敢出來調解還急著和解」、「11/30開庭,不要不敢來」 丁○○:「可以啊我會到啊」 原告:「滿月記得通知我.我會包大包的、開庭記得帶你老婆」 丁○○:「不用你包喔抱歉.我的女兒不用你來包.謝謝喔」 原告:「你們夫妻做的所有事都會報應在小孩身上的」 丁○○:「謝謝你喔.他出生我就是帶他出國了你放心.不會讓他接觸到台灣的教育」 原告:「一下說小孩不是你的一下說是你女兒你真的有夠可憐」 丁○○:「啊有啥不能承認的」 原告:「笑死.我聽你說要出國聽多久了」 丁○○:「怕被你告喔.我在等報到結束.怎麼了?」 原告:「可憐」 丁○○:「反正你也不知道又從哪裡聽來我帶他出門.我就是帶他出門.不然怎麽讓全世界知道林北小孩明年要出生了.總不可能小孩還要偷偷摸摸的讓他出生吧」 原告:「真是謝謝你承認了.不然我還要找證據」 丁○○:「那你就去提告吧.盡量告」 原告:「沒呢.律師需要補書狀而已」 丁○○:「反正你告的出什麼金額.我也沒要給的意思.就是了不起大家以後錢都放家人那邊而已.買房買車也都放家人名下而已.現在又有小孩.什麼都放小孩名下就好.你以為喔」 原告:「沒差啊我自有我的辦法」 丁○○:「沒事啊.反正你要來亂我可以.亂到他跟小孩.」 原證7(見本院卷第65至67頁) 17 110年11月19日 原告:「屁孩小三懷孕了你知道嗎」 丁○○繼母徐幼玲:「對 」 原告:「你什麼時候知道的」 丁○○繼母徐幼玲:「上個月」 原告:「是丙○○吧」 丁○○繼母徐幼玲:「你有問丁○○嗎」 原告:「你有看到人嗎.有啊」 丁○○繼母徐幼玲:「對.就是她啊」 原告:「厲害啊他們」 原證8(見本院卷第69頁) 18 110年11月23日 原告:「丙○○只是再走我的後路.可憐現在還拖個孩子」 丁○○:「嗯.那我跟你講你先去跟她說小孩拿掉.不要跟我在一起.叫他離開我啊!現在去跟他講啊!有本事你就把他弄到」 原告:「我清醒到不能再清醒」 丁○○:「離開我」 原告:「笑死」、「真的啦可憐你們小孩」「你女兒以後絕對會走我後路」 丁○○:「不可能.抱歉」「我跟你講你要講誰都沒差.但是小孩你他媽一定會對他負責到底.抱歉.因為我對我的人生不負責.但小孩我沒辦法」 原告:「還有你老婆懷孕是你最親近的人跟我說的」 丁○○:「呂紹正喔.沒事啦.反正我身邊本來就很多人嘴巴很大.我不怕他們講」 原證18(見本院卷第177至179頁) 19 110年11月24日 丙○○:「我才沒那麼沒道德.我都是一個人.你不要在那邊亂講.然後.你自跟誰住.也還沒說.我說什麼你也沒否認跟承認.我明天要手術了.滿意了沒.恭喜你成功失去你女兒了」 丁○○:「我知道啊」 原證11(見本院卷第109頁) 20 110年11月24日 丁○○:「抱歉喔.他要去拿小孩了」 原告:「誰給她的勇氣啊.幹麻拿.不是說要生.這樣怎麼跟你結婚」「都幾個月了還要怎麼拿」 丁○○:「叫我不准去啊.他就整天拿小孩威脅我.一直跟我年輕人他們講.也跟我朋友講啊.他要拿小孩啊.也跟我朋友講啊」 原告:「有病.多大了還拿.真的有病」 丁○○傳送編號19對話截圖且「他就說明天要手術啊.那就去吧.反正我也不想小孩出來就單親」 原告:「現在幾個月」 丁○○:「6」「反正明天他去拿小孩.我跟他就沒事了.不關我的事了」 原告:「他不會拿啦」 丁○○:「可能想要求我回去.這樣講吧」 原告:「他拿了就什麼都沒有了」「她是不知道我知道她懷孕?」「就跟你說她不敢你聽不懂嗎」 丁○○:「我跟你講一句.他就這樣啦.用小孩在那邊威脅我…」 原證12(見本院卷第111頁)、原證19(見本院卷第181至184頁) 21 110年11月25日 丁○○:「他明天要去拿小孩了」 原告:「然後?我不信啦」 丁○○傳送對話截圖 原告:「我再問你明天醫院幾點」 丁○○:「晚上8點」並傳送其與丙○○對話截圖即丙○○:「晚上8點.8點前醫生要我想清楚.如果生下來還活著就要送加護病房.生出來她是會哭出生的那種.她現在就是早產兒.我也會有生命危險.今天照超音波.我有看到女兒兩隻手烏住眼睛在哭的樣子.有照片你要看嗎」丁○○:「不用」丙○○:「我真的不是不難過不痛苦」丁○○:「反正你都已經決定了.我也不想再多說什麼了.很累了.真的」 原告:「你早就知道她懷孕了不是?」 丁○○:「你還記得你之前傳IG截圖給我嗎」「那時候就有了」 原告:「代表四個人碰面談完過後你們還有聯絡不是嗎?」「我當時沒有說叫他們不要再跟你聯絡不然要賠我更多嗎.前面說要和解後來又說不和解.等到我請律師了又不承認不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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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