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173號
PCDV,110,訴,2173,2022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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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73號
原 告 胡耀夫
訴訟代理人 舒正本律師
複 代理人 王俊權律師
被 告 李猛男
賴立
李敏忠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莉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2505元,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以對造無權占用屋頂平台加蓋違建為 由,訴請拆除違建並返還屋頂平台予區分所有權人全體,目 的在回復公共空間所有權之完整行使狀態,其勝訴所得受之 利益,應為占用公共空間之使用收益,惟屋頂平台及公共空 間無獨立之區分所有權,不能單獨交易,常無交易價額可供 參考,且因公寓基地之用益,係平均分散於各樓層,其價額 之計算方式,應以公寓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 以占用之面積,再除以公寓登記樓層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劉莉婷賴立芸自新北市○○區○○路0段00 號5樓頂之屋頂平台增建物(即6樓,下稱系爭增建物)遷出 ,並請求被告李猛男李敏忠賴立芸拆除系爭系爭增建物 、返還屋頂平台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自應依前述說明之方 式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至於原告附帶請求之不當得利部分, 則不併算其價額。
二、系爭增建物所在合住宅共有5層樓,基地為新北市○○區○○段0 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系爭增建物占用之面積及基地於1 10年土地公告現值詳如附表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344萬7444元(計算式:〔16萬4475×30+17萬5613×44+17萬 6000×26〕÷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3萬5155元,原告已繳納2650元,尚應補繳3萬250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 判費,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附表
基地地號 占用面積 110年公告土地現值 新北市○○區○○段0000號 30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16萬4475元 新北市○○區○○段0000號 44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17萬5613元 新北市○○區○○段0000號 26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17萬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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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