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16號
PCDV,110,訴,216,20220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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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6號
上 訴 人 江炳銘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被 上訴 人 陳秀庭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



楊士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
,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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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